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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570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与被执行人张军堂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飞,张军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军堂,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与被执行人张军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3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小飞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军堂履行给付0.2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军堂于2014年5月2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136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审 判 员  谢兆平

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