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玉田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多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多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25元,减半收取32363元,由原告玉田古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