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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刑执减字第597号

对莫迎春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6
公开日期
2014-08-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莫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597号罪犯莫迎春,男,1974年8月9日出生。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作出(2007)齐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迎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迎春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莫迎春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莫迎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陈 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