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莲城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照民,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志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伟,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许昌市。
被告:叶宿平,男,汉族,1957年1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孙建伟、叶宿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原告许昌市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