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664-8号申请执行人陈洪波。被执行人徐超。被执行人颜姣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调解书,分别于2012年10月29日、12月31日向徐超、颜姣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分别限在2012年11月2日、2013年1月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颜姣辉所有的湘KJ13**号宝马小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伍交
审判员 吴菊花
审判员 胡元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