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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71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张石磊、于兴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张石磊,于兴会,于家富,于曰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71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18号。

诉讼代表人:李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盛全欣,该支行职工。

被告:张石磊,男。

被告:于兴会,男。

被告:于家富,男。

被告:于曰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张石磊、于兴会、于家富、于曰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娜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