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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民初字第1282号

张才华与刘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才本,刘从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才本,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刘从安,男,60岁,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本与被告刘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本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黄晓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