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张才本,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刘从安,男,60岁,汉族,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才本与被告刘从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才本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才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 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书记员 黄晓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