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周光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黎青,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45号。法定代表人张宗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蕾、刘洪波,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慧与被告宜昌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慧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光慧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光慧负担。
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