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7434号原告高××,女,1961年4月6日出生。被告李××,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