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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7434号

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7434号原告高××,女,1961年4月6日出生。被告李××,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鑫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