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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657号

吴海平与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海平,黄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三(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吴海平,男,1976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黄敏,女,198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海平与被告黄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平撤回对被告黄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