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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民初字第0232号

曹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港民初字第0232号原告曹某,女,45岁。委托代理人赵洪如,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季某,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朱茂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茂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叶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