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刘平,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雷,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伯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陆俊,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巧虎,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新,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无锡长城装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叶巧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刘平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亚
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
人民陪审员 吴继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筱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