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曹某某,女,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曹青青,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政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