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仕平,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沈文霞,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娅丽,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忠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张仕平因与被上诉人彭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张仕平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仕平撤回上诉和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张仕平撤回上诉和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张仕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张仕平负担。
审 判 长 孙永红
代理
审判员 朱 玮
代理
审判员 崔拓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孔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