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田执字第00356号

杨鹏辉、吴佩兰与陈美玲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鹏辉,吴佩兰,陈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356号

申请执行人:杨鹏辉,女。

申请执行人:吴佩兰,女。

被执行人:陈美玲,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列当事人陈美玲、杨鹏辉、吴佩兰系陈卫东的继承人。陈卫东于2013年2月5日去世。陈卫东遗产含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卫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