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356号
申请执行人:杨鹏辉,女。
申请执行人:吴佩兰,女。
被执行人:陈美玲,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1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列当事人陈美玲、杨鹏辉、吴佩兰系陈卫东的继承人。陈卫东于2013年2月5日去世。陈卫东遗产含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陈卫东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