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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调确字第56号

杨正兴与贾国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正兴,贾国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调确字第56号申请人杨正兴,男,汉族。申请人贾国艳,女,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正兴与申请人贾国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正兴与申请人贾国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0日经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正兴自愿补偿贾国艳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800元,于2014年5月20日当日一次性付清。

二、贾国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今后双方均不得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正兴与申请人贾国艳在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杨正兴与申请人贾国艳在白银市平川区兴平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祥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