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执字第00182号移送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9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6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名下的存款174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婷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