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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808-1号

王绮申请执行吴有杨离婚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80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绮,吴有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808-1号申请执行人王绮。被执行人吴有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包民一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1430900元、诉讼费120700元、执行费78951元,合计11630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309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有杨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16305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309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