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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刑执字第94号

孟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94号罪犯孟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怀鹤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孟勇犯盗窃罪、抢夺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经本院作出(2012)怀中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4日止。2014年4月24日交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孟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孟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2.2分。罚金未缴纳,无扣分记录。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孟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勇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荣华

审 判 员  谢云霞

审 判 员  张家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沈慧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