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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民一初字第01365号

刘敏与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2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敏,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濉民一初字第01365号

原告:刘敏,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濉溪县土地管理局矿管所。

法定代表人:韦飒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濉溪智融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敏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丽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