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住所地永春县。代表人潘金炬。被执行人潘儒元。被执行人王美莲。被执行人林阿里。被执行人潘婧琳。被执行人潘婧文。被执行人林国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儒元、王美莲、林阿里、潘婧琳、潘婧文、林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书贤
审判员 林刚义
审判员 姚启炉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鸿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