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胡XX,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XX,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韩永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