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灵民初字第00790号

胡XX与尹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XX,尹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胡XX,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张万富,灵璧县虞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XX,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  韩永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