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环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谭捷敏,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良革,广西天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住所地环江县思恩镇民中路(原农机厂)。负责人刘中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东葛路28号凯丰大厦23层。法定代表人覃登选,该公司董事长。二被执行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费昔,男,该公司销售部经理。申请执行人谭捷敏与被执行人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广西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环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环民初字第7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4)环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标的288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环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义超
代理
审判员 何 毅
代理
审判员 李志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