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769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周 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橄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