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61号D栋28号2803号房。法定代表人周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良丰,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周凤婷。被告石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凤婷、石体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骏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
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