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陈卫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卫强与被执行人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集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卫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袁涛名下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我院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洋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王巍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文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