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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古商初字第65号

钟仙礼与刘伟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仙礼,刘伟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古商初字第65号

原告:钟仙礼,农民。

被告:刘伟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仙礼与被告刘伟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仙礼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强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