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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5162号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苏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苏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5162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56584-5。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苏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苏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付雪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