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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法执字第183-1号

刘喜贵与亢永富、王丽新、玄生金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喜贵,玄生金,亢永富,王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贵,男,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玄生金,女,朝鲜族,现在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亢永富,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丽新,女,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刘喜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亢永富、王丽新、玄生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08)海长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喜贵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新已履行完毕,亢永富轮后提取工资,玄生金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喜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欠人民币31836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08)海长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海峰

审判员  王燕萍

审判员  陈富友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