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03784-2号
原告:杨青龙,曾用名杨贵民,男。
委托代理人:侯先运,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松。
委托代理人:梅卫民、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益民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松,任经理。
被告:安徽轻工业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闫桂芝,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张坤,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龙与被告朱松、被告益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轻工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宿埇民一初字第378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安徽轻工机械厂坐落于宿州市道东大街52号大门东侧第五间门面房予以查封。因即将到期,现原告申请对该间门面房继续予以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对被告安徽轻工机械厂坐落于宿州市道东大街52号大门东侧第五间门面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光锋
审 判 员 何 茹
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