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玉广,男,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红,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街。被执行人李征兵,男,1962年6月10出生,住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街。被执行人黄东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汝南埠镇前龚村龚洼。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正阳支行与何红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红之妻李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埠支行账户(账号:XXXXXXX)上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宏伟
审判员 何希贵
审判员 徐 翔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