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保字第4-3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明溪县。
被
申请人:张某乙,男,驾驶员,现住址福建省闽清县。关于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现因申请人张某甲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的查封、扣押。
审 判 长 刘 莉
审 判 员 王云琴
人民陪审员 汤发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