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宁民申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魏廷堂,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传志,男,1945年3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葛元玉,女,1956年6月2日生,汉族。原审原告葛元玉与原审被告魏廷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魏廷堂不服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魏廷堂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葛元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3)江宁淳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提起再审。被申请人葛元玉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魏廷堂未能举证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魏廷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魏廷堂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忠林
审 判 员 陶建荣
审 判 员 薛志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王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