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0641号
原告:夏某,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甲,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某乙,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孙某,女,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振涛
人民陪审员 武志忠
人民陪审员 张银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