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17-1号
原告: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专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前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来安支行和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账户内存款43039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禾穗钛白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麦迪尔塑胶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滁州分行账户内(账号49×××98)存款4303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宝联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吴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