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陈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X)X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李xx于2013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陈xx欠款4000元。逾期被执行人李xx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陈xx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X信用社有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请求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xx的存款。
本院认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xx在X信用社X账户内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彦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