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刑执字第492号罪犯马小平,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受到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卫红
审 判 员 汪 文
代理
审判员 闫青春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