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259号原告泗阳县南刘集供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耀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余,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嵇伏彦。
原告泗阳县南刘集供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嵇伏彦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己庭外和解履行,原告泗阳县南刘集供水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嵇伏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南刘集供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嵇伏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静芳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