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理人巢毅,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阮丹萍,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赵伟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赵伟申请撤回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32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赵伟撤回原审诉讼请求;
三、准许上诉人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7.80元,减半收取计1,398.90元,由被上诉人赵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50元,减半收取计534.75元,由上诉人上海绍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薇佳
审 判 员 唐建芳
代理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