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晏国华,男,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关于晏国华与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承包协议纠纷案件中,(2010)泸仲字第68号仲裁书,(2012)泸仲字第55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市电子机械学校在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的存款260000元至泸县人们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