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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中刑执字第884号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陆优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优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丽中刑执字第884号罪犯陆优文,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龙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0年6月25日作出(2010)丽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陆优文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9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1年零11个月。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4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陆优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陆优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积”审批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优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陈 旭

审判员  谢旭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