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739号原告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陈余宝,润河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汉林,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爱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诉被告严爱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标的,原告于2014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润河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润河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云 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琳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