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42号
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杨诗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杰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荣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85元由原告芜湖��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