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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1936号

原告金明玉诉被告洪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明玉,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金明玉,女,朝鲜族,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安图县明月镇。被告洪杰,男,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在延吉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玉诉被告洪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洪杰因涉嫌诈骗罪,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李雪英

审 判 员  崔海兰

代理

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