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行非审初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茂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02号行政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郧国资监处罚字(201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审判长 徐 虎
审判员 陈 英
审判员 吕明智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