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476号原告罗瑞华,男,193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罗小莉,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瑞华与被告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瑞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守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