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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12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吴仙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吴仙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负责人田惠宇,行长。被执行人吴仙助,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吴仙助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O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6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于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该判决书内容,被告吴仙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六千六百四十一元四角九分,及上述款项自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吴仙助承担诉讼费五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执行费五十元。在执行中,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吴仙助财产情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吴仙助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仙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16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吴仙助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力军

审判员  刘 昊

审判员  付广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爱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