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82号
原告:桂烈兵,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负责人:王学军,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告:柳忠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烈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柳忠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烈兵于2014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烈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桂烈兵负担。
审判员 杨惠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