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3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勇,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君,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卉,女,1967年2月5日出生。
上诉人李勇因与被上诉人王君、被上诉人潘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甄洁莹担任
审判长,法官刘海云、法官杨清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勇于2014年4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勇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勇撤回上诉,各方���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李勇、潘卉共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勇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甄洁莹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云
代理
审判员 杨清惠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