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张**,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杨**,女,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系原告张**的亲姨。委托代理人张忠亮,男,1970年5月出生,干部,住南皮县育才小区。被告徐**,男,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系被告徐**之母。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腊月25日未经结婚登记按照农村风俗结婚共同生活,2014年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孩,现一周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很少有夫妻共同语言,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很难沟通,自按照农村风俗结婚至今,两年多的时间生气打架无数次。另被告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原告及孩子有什么问题,被告都是不闻不问。
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已分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诉讼费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前两个家庭都互相了解,经媒人杨春森介绍,按民俗举行婚礼,随后补办的结婚证。双方生育了一女孩,原、被告之间有着较为深厚的感情,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是到不了离婚的地步。离婚的原因是原告的家庭对孩子的生活参与过多,被告方对这份婚姻很珍惜,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农历腊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4年1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的正月十五双方生育一女孩,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2月17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保持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短,但婚后生育一个女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了保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草率离婚。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金红
审判员 杨书才陪审员 杨卫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宁玉辉 百度搜索“”